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(以下简称总公司)保安员队伍正规化建设,规范国有保安人员工作标准,提升保安服务质量,充分发挥保安力量在维护首都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,根据国务院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,公安部《保安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(标准)》和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规定,结合总公司实际,制订本规范。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总公司系统在职保安员。 第三条保安员受所属分公司直接领导和管理,按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工作事项,服从并服务客户单位安全保障工作。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及客户单位相关安保工作要求,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保安职责,维护客户安全。 (一)负责在服务区域出入口,查验出入人员证件,检查登记出入的人员、车辆和物品; (二)负责在服务区域内或对特定目标进行巡逻、警戒、守护、疏导及安全检查; (三)负责在机场、车站、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、维护公共秩序; (四)负责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提供技防、物防设施的安装、维护、保养及报警后的先期处置等安全技术防范服务; (五)对在服务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,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,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; (六)负责在服务区域内配合客户单位开展防灾减灾工作,检查、发现,并及时报告,协助客户消除各种安全隐患; (七)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。 第五条履行社会信息员责任,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、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提供情报信息线索。 第六条认真参加客户单位及所属分公司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,不断提高自身安保工作技能与服务水平。 第七条服务群众,见义勇为,展现国有保安队伍良好精神风貌。 第八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上级领导与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。 第三章工作标准 第九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,恪尽职守、爱岗敬业、规范执勤、热情服务,认真落实客户单位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。 第十条积极配合公安监管部门、总公司各级纠察部门的现场检查督导,并服从和落实整改要求。 第十一条持证上岗,严格落实所属分公司及客户单位有关保安员请销假、交接班、请示报告、勤务登记等制度。 第十二条执勤中及时发现巡逻区域内的可疑人可疑物,做到及时发现、上报并予以核查处置。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驻勤点岗位勤务方案,根据方案落实巡逻路线及岗位安排。 第十四条执勤中加强请示汇报,切实做到准确、及时传达上报。 第十五条保持工作场所与宿舍区域环境卫生及个人内务整洁。 第十六条工作期间应穿着统一制式的保安服装,佩戴统一标识,保持仪表严整。 (一)保持头发、面容整洁,发型文雅大方,不得染鲜艳彩发,男性不得留长发、大鬓角、剃光头、蓄胡须; (二)不得有纹身、化浓妆,不得敞怀、露肩、露脐,不得佩戴首饰饰物; (三)不得将保安制服与便服、便鞋混穿,工作期间不得穿短裤、拖鞋。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(一)散布有损国家和公安机关声誉的言论,参加非法组织,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; (二)违反保密工作规定,泄露国家秘密、警务工作秘密,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; (三)穿着、佩戴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,驾驶警车,行使人民警察职权,使用警械武器; (四)打骂、体罚或唆使他人殴打被留置的违法犯罪嫌疑人; (五)利用工作之便干扰办案; (六)案件调查取证、出具鉴定报告、交通事故责任书; (七)执行刑事强制措施; (八)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。 (九)独立执行涉及治安行政处罚,限制公民人身自由、刑事侦查、执行强制措施、搜查他人身体、住所或者扣押证件、财务等执法工作; (十)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。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严格遵守北京保安行业相关管理规定。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北京市保安总公司各项管理规定。听从指挥,服从命令,按时到岗到位。 第二十条保安员在开展保安服务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: (一)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、殴打他人; (二)扣押、没收他人证件、财物; (三)阻碍依法执行公务; (四)参与追索债务、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; (五)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、报警记录; (六)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; (七)严禁以QQ、微信、微博等新媒体形式发布、传播涉及工作及执勤的相关信息,严禁私自接受媒体采访。 第六章奖罚 第二十一条保安员在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开展工作中,恪尽职守,在预防、制止、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或涉访涉诉等各类事件中,成绩突出的按照总公司《保安员奖励办法》执行。 特殊贡献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。 第二十二条保安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,由其所属分公司依据本公司相关内部制度规定予以处理;构成违法犯罪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总公司系统各分公司应依据本工作规范,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保安员工作规范细则。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规范由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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